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适用对象为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通过初级考试的人员,可获得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根据相关规定,可被聘任为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而通过中级考试的人员,则是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被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此制度始于2000年12月正式实施,由人事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担,并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然而,国务院于2014年8月12日发布决定,取消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之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的新人才评价制度。因此,原有职业资格将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质量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