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管理
第七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基建后勤处审查备案。
第八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费用自理。
第九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三)校内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四)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五)生产经营、转供单位使用水电全额计收,同时加收百分之十的管理费;
(六)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校财务处报盘报表;
(七)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和“自缴”两种形式,校内单位和职工由校财务处代扣,后勤集团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自缴; (八)对拒缴水电费的单位,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财务处凭水电缴费通知单在该单位经费中直接划拨。
第十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馆存档。未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单位内部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校内变(配)电房、泵房、表房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基建后勤处负责;
(三)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集团负责。
第十二条 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二)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六)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七)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八)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