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本质并非单一的法律定义大全,其核心在于理解法律事业的性质与环境,寻求法律智慧和理解。"Juris"词根指向法律与权利,"prudence"则代表智慧,因此法理学旨在探索法律的智慧与对法律的明智理解。
广义上的法理学关注于法律事业的探索,不仅包括“法律是什么”的答案,还深入理解这些答案的含义。法律是否为争议态度、形式,正统性是否为思维方式?法理学理论不应仅局限于单一的法律观念,而应研究多样性形成的原因。
传统上,法理学教材侧重于定义、特点、性质等,被视为一种法学艺术与思维形式。法理能补充法律的不足,某些国家将其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在法律无规定时,依据习惯、法理。然而,法理是否具备法源性质仍有争议,只有当依据法理作出的判决成为可援引的判例时,才能视为法源。
在社会主义法体系中,法理通常不被视为法源。苏联初期,鉴于法律不完善,列宁曾强调以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指导。中国司法实践中,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案件中,通常依据党的政策作为审判依据。法理学的探索丰富了法律实践与理论,促进了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扩展资料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