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明确规定了标准制定的原则与流程。第十八条指出,制定商务领域标准需遵循六大原则: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便利群众生活;确保商品与服务质量;促进商务领域产业发展;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以及严格限定强制性行业标准范围。
第十九条要求项目申请人或行业标准任务承担人(标准起草方)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准备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条强调,标准起草单位需按计划完成任务,定期向商务部报告进度。若无法按时完成,需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一年。未按期完成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指出,标准起草单位需广泛收集相关单位的意见,强制性标准至少需收集40份,推荐性标准至少需收集30份,同一单位专家意见不得超过2份。征求意见稿应公开,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起草单位需根据收集的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说明,商务部负责审查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工作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会或其他组织。审查人数不得少于9人,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1/4。
第二十四条指出,审查可采用会议或函审方式,对于技术、经济、群众生活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标准应采用会议审查。审查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需形成会议纪要,纪要需由专家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方需修改完善并形成报批稿,向商务部提交。
第二十六条说明,行业标准的修订需遵循本章规定,确保标准的持续更新与完善。
扩展资料
为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经2012年3月14日商务部第6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办法》分总则,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标准的计划,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审批、发布与复审,标准的实施与监督,附则7章44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内贸科字〔1997〕第135号)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外经贸技发〔1999〕第10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