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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单要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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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在开具红字发票时需遵循以下步骤。如果购货方未进行账务处理,而销货方已处理,则销货方需回收原始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单,随后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需注意的是,红字发票的记账联需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它联次不得撕下,并且需将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对于购货方已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不论是销货方是否已处理,销货方需获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后,填制蓝字退货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有效书面证明需详细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信息,包括原始发票联的复印件、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以及退货原因,并且需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根据该通知,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应视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具体操作如下:

由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当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或抵扣联已认证未抵扣且为当月认证发票,或发票为以前月份认证发票,或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并已抵扣且销货部分退回或发生销售折让时,购买方需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对于无法认证或抵扣的情况,购买方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由销货方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在开票有误且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销货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若开票有误但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则销货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此外,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过程中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补充通知的出台允许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但《申请单》的表式未随之变动,导致工作不便。《申请单》、《通知单》及红字专用发票应一一对应,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可能对应多张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应视同专用发票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可能无编号,需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