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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什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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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