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2)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
4)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5-19规定的1.5倍;
5)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2)水溶性液体,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应符合表5-19的规定。
3)水溶性液体,当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表5-19的规定,但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5-19规定的1.5倍。
4)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问题195”中(3)的规定,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