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是这么理解的:
因为合并报表中,我们初始确认商誉是用 “合并成本-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80%” 来计算的,所以商誉仅是母公司享有的80%的那部分。
而我们在做抵销分录的时候会恢复少数股东权益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0% ”,这里是不包含少数股东所享有的20%商誉部分的。
综合来看,合并报表里其实只体现了母公司享有的80%股权部分的商誉。
而做减值测试,和整个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比较的话,账面价值是需要恢复成100%商誉,才是和可收回金额处于同一个比较基础上。而减值,因为本来就只体现了商誉80%的部分,减值也要按母公司分摊的80%商誉来减。
可辨认的资产在合并报表中本来就是全额记的,没有只记80%的固定资产,所以减值的时候也要全额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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