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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缴个税应注意调整账务

admin

2005年4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企业进行2004年度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笔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125067.38

贷:其他应付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067.38。经询问会计人员得知,2004年市稽查局对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企业未足额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差额为125067.38元。由于不好向职工追缴,企业代职工缴纳了这笔税款。当稽查人员指出由于企业代职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税款,职工还要再补缴个人所得税、调整账务处理时,企业财务人员一脸茫然地说:“查补的税款,我们已经缴纳了,怎么还要再补税呢?”

  稽查人员耐心地向财务人员进行了解释。《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作为职工个人收入的支付单位,企业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职工个人收入的时候从个人收入中代扣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能足额代扣代缴,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但补扣的税款仍应由职工个人负担。

  例如,一名职工一个月取得工资15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减除费用为800元,企业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5元〔(1500-800)×10%-25〕。经检查发现,这名职工还取得当月奖金1000元,根据规定两者应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则该职工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45元〔(1500+1000-800)×10%-25〕,企业少代扣代缴100元,应将少扣的100元从个人收入中补扣。

  如果企业为个人负担了这笔税款,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该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上例中,企业为个人负担税款100元,职工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取得的工资+企业代职工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1500+1000+100-800=18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10%-25=155(元),与企业不负担税款时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45元相比,还应再缴纳个人所得税10元。因此,由于企业代职工支付了查补的个人所得税125067.38元,应将职工不含税收入反算成含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再次补缴税款。

  税务人员进一步分析,企业将负担的税款列入应付工资后,经过成本结转,已经影响了企业的损益,由于个人所得税应当由个人负担,对于企业而言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纳税申报时负担的这笔税款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经过稽查人员的解释,企业财务人员恍然大悟,并在稽查人员的帮助下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