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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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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多种情况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包括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

对于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扣缴或吊销测绘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航空摄影、航空遥感测绘、编制出版地图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测绘、停止出版或销售,并处以航摄总经费5%至10%、地图印量总定价30%至50%的罚款。若出版的地图内容存在严重错误,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将收缴并销毁该地图。

未按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测绘,并限定期限补办登记手续。逾期继续违法测绘的,扣缴测绘资格证书,并可处以测绘项目总经费10%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使用效能,阻挠测绘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妨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并由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恢复测量标志所需费用。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强制执行程序,按照《测绘法》第三十一条办理。

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测绘单位经济损失的,需依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测绘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使用单位经济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