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汇算清缴填报流程。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申报表填报口径
一、政府补助属于征税收入
1、与收益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填报时,企业已纳入利润总额的计算,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1行营业外收入中体现。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者与收益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在收到相关政府补助确认为收入,存在差异,即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政府补助递延收入”行,该行主要反映政府补助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与税收政策差异的纳税调整情况。
二、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调整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和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调整,其中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该行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通过附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