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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行政行为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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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种行政行为的分类1.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普遍性规范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体措施,如行政处罚决定。2.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作了较详细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3.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申请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4.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程序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未要求采取一定形式或程序的行政行为。5.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案件的行为。6.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单方意志,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分类1. 按启动方式分类: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2. 按法律后果分类: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3. 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分类: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 按功能分类:管理行为和负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