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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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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中,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使用单位和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需依照规定对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估,并将结果上报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则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根据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以及地方税务部门将负责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审计和监察部门也将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对于擅自减收、免收、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地方教育附加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被移交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2月23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2011〕10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征收和缴纳、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和检查、附则5章27条,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