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建筑物闷顶、夹层。
八、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1.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8.1.2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确定。
8.1.3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8.1.4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N=〖SX(〗S〖〗K·A〖SX)〗(8.14)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m2);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2);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09~10。
8.1.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深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5.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C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8.1.5.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
8.1.5.4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8.14条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8.1.5.5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8.1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8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8.19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8.1.10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11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8.111的规定。
8.1.12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小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111的规定。
8.1.13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8.1.14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8.2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2.1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8.2.2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8.2.3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8.2.4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以上是设计规范的原文,请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