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赎回优先股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强制赎回和任意赎回。
强制赎回是指股票在发行之初,股份公司即拥有赎回股票的选择权。一旦公司决定按照规定条件赎回,股东必须无条件交回股票,而无法进行任何主动操作。这种情况下,股份公司的主动性较强。
任意赎回则赋予了股东是否要求股份公司赎回股票的权利。如果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愿继续持有股票,股份公司不得拒绝按赎回条款购回股票。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可赎回股票属于强制赎回类型,即股份公司的赎回行为具有主动权。公司进行赎回的目的是为了减轻股息负担。通常在能够以股息更低的股票取代已发行的优先股票时,公司会采取赎回措施。赎回价格事先设定,通常高于股票市场价值,旨在补偿股东因股票被赎回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保护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并对股份公司的赎回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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