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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三章 涉外收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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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有明确的操作规程。解付银行应在款项解付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午12点前(T+1)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提供涉外收入的基础信息,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数据接口规范。结汇中转行同样在款项结汇后的工作日完成数据导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对于不结汇的中转行,原始信息需逐笔准确传递给解付银行或结汇中转行,表明款项来源境外。在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和出口保理等业务时,境内银行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需通知申报主体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如果业务发生转让,原始经办银行需跟踪境外款项并通知受让银行提交相关信息,以便申报主体申报。

涉外收入的纸质申报流程包括通知申报主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并可能进行修改后,于申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录入系统。而机构申报主体可以选择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无需填写纸质单,但可兼用纸质方式。网上申报时,解付银行需对信息进行审核,申报主体则需核实并可能修改未通过审核的信息。

最后,对于通过境外汇路的境内款项划转,原始汇出银行需确保在报文中准确提供汇款行信息,对于非SWIFT系统则需按照类似格式传递。

扩展资料

为适应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发展变化,完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