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义是:
一、信用信息公开
公开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其中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
二、信用信息共享
企业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都会被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受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管。
三、分类监管企业
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表现良好企业会受到激励,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将被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使用信用信息时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
四、建立 “黑名单”制度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若企业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会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受到限制。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
五、规范信用评价行为
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了信用评价,但有的评价行为不规范,甚至通过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不得设置地方信用壁垒,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也可进行评价。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住建部将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进行定期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