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的等级大小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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