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依据宪法第十九条中“鼓励自学成才”的精神,我们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以学历考试为核心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它结合了个人自学、社会辅导和国家组织的考试,构成了独特的高等教育形式。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推动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支持,推动在职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和选拔具有德才兼备素质的专业人才,提升全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求。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无论性别、年龄、民族、种族或已有的教育程度,都有权利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体现了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始终以服务社会主义建设为根本方向,注重社会效应,确保人才质量。考试专业的设置,会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实际考试条件来确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本科等学历层次,其要求应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保持一致,确保教育的公正和质量。
扩展资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自1988年3月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