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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可撤销行为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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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