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但特种学科得仅设二级或一级,分级细则由教育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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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但特种学科得仅设二级或一级,分级细则由教育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