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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助学金领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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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旨在通过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金制度是其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资助标准根据各地的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至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至3档。资金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省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除了国家助学金制度,普通高中还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同时,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在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方面,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要合理确定省内普通高中助学经费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区域内各级财政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