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缓和日益紧张的劳资关系,罗斯福政府和国会在1935年6月16日通过的《全国产业复兴法》中加上了第七条第一款,即确定劳工的组织与集体谈判的权利,取缔童工,规定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7月5日,国会又通过了《劳工关系法》,不仅重申了全国工业复兴中的劳资关系条款,又宣布资本家组织的工会不合法,从而保证了雇员自选代表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1938年6月25日,罗斯福政府又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每小时40美分,最高工时每周40小时,加班工资加倍,禁止雇用童工的企业进行洲际贸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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