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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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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攻读辅修专业,以提高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知识面,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增强本科毕业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性。辅修专业指根据教育部规定,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二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应依托主修专业,开设有本科专业的学院,具备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和实验设施,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均可设置与主修专业相对应的辅修专业。

第二章 辅修专业设置与教学安排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应与主修专业相结合,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需制定培养方案和招生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后启动招生工作。招生结束后,将学生名单备案。

第四条 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五条 辅修专业开设人数不低于30人,上课时间安排在双休日及晚上,期末考试由学院负责安排,并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七条 满足修完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学分、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主修专业未满学生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限修一个辅修专业,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超过6学分者,不能修读辅修专业;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不能修读辅修专业。

第九条 学生根据招生安排,持成绩单到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报名。通过审查、选拔后,学院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第一学年主修专业有两门以上不合格课程的学生不应录取,录取后不得增加修读学生。

第四章 选课、成绩与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结束前完成下一学期选课。按时足额缴费,未缴费者其修读资格终止。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不退还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至第七学期末,修读辅修专业学分少于40学分者,不得进入毕业设计环节。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申请重修者须于开课第一周办理手续,无重修机会者由学院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学分不可替代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由开设学院负责,颁发相应证书。学分不足者,学分作为通识选修课计入学生成绩单;达到规定学分者,颁发专业学程模块或微专业课程证书;学分25学分以上,毕业设计不合格者,颁发辅修专业课程证书;修满全部学分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者,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