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在生源省内基础教育行业落实单位的,可直接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由学生将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交所在学院和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以下简称“招就处”)备案。
第二条 在当年5月31日前没有签订就业协议的公费师范毕业生,由招就处根据生源省的要求,将毕业生直接派遣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拟到生源省外基础教育行业就业的,不能直接签订就业协议,必须先办理申请跨省就业的审批手续。跨省就业获批后,方可签订就业协议。公费师范毕业生需凭生源省及接收省同意出省就业和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以及已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学院和招就处备案。跨省就业未被批准,公费师范毕业生回生源省就业,按上述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执行。若要坚持出省,须与生源省解除公费师范生教育协议后,方可签订就业协议,凭生源省的解约证明材料到学院和招就处备案。
第四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拟到非基础教育行业就业,属违约,违约将在毕业生离校后受理。此类毕业生需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招就处同意后,报生源省教育行政部门。获批后方可签订就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