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主要通过信用证、托收和汇付三种方式进行。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中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它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指示和要求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一般分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和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但根据最新的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业务中,涉及六个方面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银行和付款银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付款。这种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较高的交易安全性。
托收是另一种国际结算方式,指出口商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代收银行向进口企业收款的结算方式。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在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企业必须在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而在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企业只需承兑汇票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并在汇票到期时付款。托收方式相对灵活,但出口商面临一定的收款风险。
汇付则是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指交款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通过银行把款项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付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形式。在汇付方式下,银行仅作为汇款人和收款人的中介,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汇付方式的风险主要由收款人承担,适用于买卖双方互信程度较高的交易。
综上所述,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交易的具体情况和买卖双方的协商。信用证方式提供了较高的交易安全性,但手续相对繁琐;托收方式较为灵活,但出口商需承担一定的收款风险;汇付方式简单快捷,但风险较高。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应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