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此类纠纷源于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涉及的核设施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核动力厂、反应堆、核燃料生产与处理设施等,核事故指的是涉及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的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需依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判定。
第二,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针对除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之外的航空器(如飞机、飞艇、气球等)造成的损害,航空器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
第三,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指因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或使用,导致他人损害的纠纷,占有人或使用人需承担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四,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涉及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活动造成的他人损害,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五,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因遗失、抛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导致他人损害,物品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非法占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导致他人损害,非法占有人需承担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