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责任的核心内容在于公共管理主体对权利与义务的契约性遵守,这些约束源自法律、法规、规章和伦理道德。公共责任的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具有深远的社会和伦理意义。其基本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公共责任普遍存在于所有公共组织及其成员的义务中,它与普遍的伦理价值相一致,如生态伦理与可持续发展,爱智与科教兴国等。每个职位都包含了职责、职权和责任,政府及公共部门的管理制度规定了与公共事务解决相对应的责任。
其次,公共责任可以借助外在力量如法律制度进行约束,例如防止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腐败行为。主观责任源自个人的忠诚、良心和信仰,强调内在驱动力,而客观责任则源于法律规章、社会期待或上级交付的任务,强调外在规则的强制性。
关于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公共责任的区分,最初是基于权力分立和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然而,新公共行政理论指出,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明确划分在现实中并不适用。现代政府的功能实现受到更多元的考量,如“善治”理论强调法律和道义的双重作用,以及对责任追究的深入理解。
责任追究通过分权制衡、法治制权和合法性追溯等方式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其中,政治责任以国家整体利益为评价标准,行政责任则关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机制。公共责任则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其责任主体可以是政府或非政府组织。
扩展资料
广义的公共责任,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必须履行自身职责,来为国民谋利益。狭义的公共责任,是指国家的公务人员违反行政组织及其管理工作的规定、违反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狭义的公共责任以广义的公共责任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