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艺术是一个外来词,英文是public art。它原本是一个全称词,意指公众共同介入,在公开场合下展示的艺术。这个概念包含了各种视听艺术形式,如戏剧、电影、舞蹈、演唱,以及环境艺术、博物馆艺术作品。行为艺术、大地艺术和观念艺术等前卫试验性艺术也应被包括在内。
然而,实际上,公共艺术更多地被用作特称名词,主要在现代美术和视觉造型艺术领域内使用。更准确的名称可能是“公共造型艺术”。
近年来,公共艺术在中国逐渐成为了一个高频词汇。它不仅仅是一个名词的借用,也不是环境艺术、景观艺术、城市雕塑的同义词。公共艺术应该有其自身的规定性。
公共艺术的概念在西方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它在当代中国的出现和使用并非偶然,而是反映了中国社会在转型期间公共事务的开放性和民主化进程在公共空间的体现。
公共艺术的核心是公共性。只有具备了公共性的艺术才能被称为公共艺术。
“公共”这个概念在西方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出现的。根据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研究,在英国,“公共”这个词从17世纪中叶开始使用。在德国,这个概念直到18世纪才出现。
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与私人领域相对立。公共性的前提是对公民参与公共事物权利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