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多样,主要包含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指的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载体。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电文等,具有实体载体,便于查阅。《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也指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能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同样被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口头形式的合同指双方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协议,无需书面证明。这种形式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如简单的交易或服务合同。然而,口头合同在发生争议时,由于缺乏书面证据,可能难以证明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因此在法律适用上相对较为困难。
除书面和口头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合同,如行为合同、默示合同等。行为合同是指通过双方的行为而不是言语或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如租赁房屋时的入住行为。默示合同则是指通过双方的意图和行为推断出的合同,如在特定情况下形成的雇佣关系。
综上,合同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特殊形式。书面合同凭借其有形载体和易于查证的特性,成为了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和推荐的形式。而口头合同虽然简单便捷,但在发生争议时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其他特殊形式的合同在特定场景下亦有其适用价值。理解并合理选择合同形式,对于维护双方权益、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