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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哪些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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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利用并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构成小区的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关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如果有相关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1)小区内的道路,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2)小区内的绿地,但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确属于个人的绿地除外;(3)小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用于停放汽车的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道、楼梯、大堂等通行部分,以及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和设备,包括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既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