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我国的检察系统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下级检察院受上级检察院领导,所以其检察长的人选须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同意,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可见,上下级法院没有领导关系,所以,法院院长不用。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