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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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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即混合品)。纯公共产品通常指那些为整个社会共享,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严格来说,它不会因为消费者增加而增加成本,如国防、立法、司法等公共服务,任何人都可以享受,且不会因此减少他人享用的权利。这类产品如空气、噪音污染治理,任何人都无法阻止他人共享其带来的好处。

非排他性体现在公共产品一旦投入消费,任何人都无法独占,比如环境保护中的清新空气和宁静环境。公共产品的非分割性意味着,如交通警察提供的安全保障,是众多消费者共同享用的完整利益。纯公共产品包括政府提供的物质产品和公共服务,广义上涵盖了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

准公共产品(混合品)则相对复杂。这类产品通常具有公共产品的部分特性,但另一特性不充分。例如,教育产品具有非排他性,但随着学生人数增加,教育成本会有所增加,因此在非竞争性上有所欠缺,被称为准公共产品。公共道路和桥梁的非排他性受到路面宽度限制,但车辆通过不取决于出价,属于非竞争性,但拥挤时需要扩大设施,体现了不充分的非排他性。

纯公共产品的范围相对较小,如政府机构提供的大部分服务,而准公共产品范围广泛,包括教育、文化、公共交通等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以及部分企业核算的公共服务。私人产品则分为纯私人产品和俱乐部产品,前者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后者则由个人出资提供,特定范围内的人可以共享。

扩展资料

公共产品(Public good)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座椅,亦称“公共财货”、“公共物品”。西方经济学用语。指能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产品或服务。如国防、公安司法等方面所具有的财物和劳务,以及义务教育、公共福利事业等。特点是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它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某些人对这一产品的利用,不会排斥另一些人对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一般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