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移民搬迁补偿标准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文件规定。
2.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征收耕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3. 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维持移民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需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报批。
4.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依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5.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同样依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6.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补偿。对于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适当补助。
7. 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8. 移民远迁后,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的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依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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