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个人具有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的形成,通常因国家法律差异、国籍变更等情况而产生。主要差异在于部分国家以血统主义确定国籍,如美国,出生在美国的自然人,不论父母国籍,均取得美国国籍。而菲律宾则以出生地主义,父亲或母亲为菲律宾国籍,该人即获得菲律宾国籍,与出生地无关。因此,菲律宾侨民在美国所生子女,将拥有双重国籍。此外,婚姻、收养等其他因素也可能引发双重国籍。
拥有双重国籍的跨国自然人,将受到两国税收管辖权的管理。这意味着,其从全球所得将被两国征税,由此产生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然而,由于多数国家不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双重国籍引发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并不显著。在国际惯例下,大多数国家主张一人一籍的原则。
依据《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在中国境内,个人只能拥有单一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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