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旅客在进出境时,必须经过设有海关的地点,其行李物品将受到海关的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以下是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和行李物品处理的基本规则:
1. 申报制度:从2008年2月1日起,所有口岸实施新的旅客申报制度。未携带需申报物品的旅客无需填写申报单,选择“绿色通道”通关;携带需申报物品的旅客则需填写申报单,通过“红色通道”进行申报。对于不确定通道选择的旅客,也应选择“申报通道”并办理相关手续。
2. 进境旅客需如实填报特定物品,如动植物产品、超出价值限制的自用物品、酒精饮料和烟品等,经海关验核后办理手续。出境旅客则需申报文物、贵重物品、旅行自用高价品等,同样经过海关验核。
3. 非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时,可根据原进境时的申报单填写相关内容或另填新单办理出境申报。居民旅客回程进境时亦然,出示护照和身份证件是必须的。
4. 海关会对行李物品进行指定时间和场所的查验,物品所有人需配合。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将被禁止进出境,并遵循《海关法》进行处罚。
5. 进口特定商品时,如电视机、摄像机等,海关会按照《税则》规定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6.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免税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复带出境或进境,过境人员不得擅自留存物品。
7. 旅客需在规定的监管时限内完成海关手续,逾期未办的物品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8. 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并合并计算验放。旅客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9. 海关对放弃的物品会依法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逾期未办理手续的物品将被处理。
10. 对于特定情况下的物品,如不属于自用、超出合理数量等,海关将不予放行,旅客需在3个月内办理退运或结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