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60号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程序。当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疑似假冒专利行为时,需及时立案,并指派至少两名承办人员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公正处理。(第二十六条)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权限归属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部门,若管辖权有争议,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调决定,若无共同上级,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第二十七条)
在调查过程中,若需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产品的,需经负责人批准,并在执行时出具相关通知书,确保程序合法。查封、扣押时需详细清点并制作笔录和清单,即使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承办人员也需在记录中注明。(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假冒行为成立则给予行政处罚,轻微且已改正则免于处罚,不成立则撤销案件,涉及犯罪则移交给公安机关。(第二十九条)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部门会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辩,管理专利部门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并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对于情节复杂或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决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假冒行为成立的处罚决定书应详细列出当事人信息、证据、处罚内容和法律途径,由部门公章确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查处案件的期限规定为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期限最多15日,但不包括听证、公告等时间。(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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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