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在信息披露及报告方面,实行严格的制度管理。具体而言,子公司负责人被指定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当子公司遇到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时,需在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提交相关的书面文件和决议。董事会秘书将根据这些信息判断是否需要对外披露。
在进行涉及信息披露的讨论或决策时,控股子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参与其中。为此,子公司在安排会议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使他能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披露资料。任何重大决策前,尤其是实施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公开计划之前,子公司应当事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为了保护内幕信息的机密性,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必须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他们不得泄露任何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也不得故意操纵股票价格。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确保控股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信息同步,维护市场的公平与透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