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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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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第五条 本市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区、县级市和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第六条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本市

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县级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接收、征集、保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四)参加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和资料;

  (六)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负责办理市属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收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综合性文件材料:包括城市建设政策、法规、重要会议、计划、统计、外事活动等;

  (二)城市勘测: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专题勘察、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等档案;

  (三)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国土规划、规划基础材料等档案;

  (四)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管理、地名管理等档案;

  (五)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涵、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建设工程档案;

  (六)公共设施: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地铁、供电、电信等建设工程档案;

  (七)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电信、工业输送、军事管线等建设工程档案;

  (八)交通运输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建设工程档案;

  (九)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库等建设工程档案;

  (十)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

  (十一)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包括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档案;

  (十二)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治理、保护和重要的环卫设施等档案;

  (十三)城建科研:包括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筑科学技术、城市现代化管理等档案;

  (十四)人防、军事建筑: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工程等档案;

  (十五)水利、防灾:包括水利工程、防洪、防汛工程、防灾、抗震工程等档案;

  (十六)工程设计档案:获市、省、国家级奖励的优秀设计项目。包括工业、民用、市政、交通、环保、园林、军事等工程;

  (十七)县、镇、村建设:包括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地政管理、水利工程、古建筑等档案。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包括照片、录像带、光盘与磁盘、缩微片。第十条 市、县级市 城建档案馆可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向有关单位收集和征集以下城市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城市史志、年鉴等;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水文、气象、地质、地震、资源、地形、地貌等;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