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全国范围内的基建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由于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建筑领域的腐败问题屡有发生,致使“工程上马,干部倒下”,尤其是一些“豆腐渣”工程的出笼导致的恶果更为触目惊心。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按照中央“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开展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同步预防,并与建设单位积极探索如何达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目标,下面结合实际谈一谈如何在重大工程同步预防中实现“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原则。
一、 “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原则的含义。
同步预防是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按照党政组织的要求及预防工作的需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有影响的工程项目,在建设的各个阶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重点工程同步预防中只有坚持“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的原则,才能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违背了“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的原则,不仅使同步预防难以开展,而且有损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