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制度。
编制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的年度计划。
监督排水户遵守排水许可制度,监测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并建立监测档案。
定期检查排水设施运行安全和养护单位执行条例情况。
监督养护维修工程质量。
定期检查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工作。
发现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
处理有关城市排水的投诉,及时调处纠纷,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排水口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并监测城市水功能区水质。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和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排水户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测和检查,提供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在发现排水户排水不符合要求,或者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符合规范时,应立即作出处理。相关部门应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记录、归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