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务管理局港口管理的主要工作是依据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实施,其中包括: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部2003年第9号令《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以及1996年第10号令《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2004年第4号令《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黑龙江省港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管理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黑龙江省水运实际,制定并监督实施港口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指导水运市、县制定港章和管理规定,提供指导和支持。
负责全省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岸线、陆域和水域资源。
参与港口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和实施阶段的监管。
负责新建港口和码头的行政审批。
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管理。
监督和维护全省港口的经营秩序。
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和库场的区域范围。
监管港口行政性费用和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定价与管理。
负责港口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参与涉外事务,审核开放口岸港口和码头的资质。
扩展资料
航务管理局是具有省级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交通厅。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水路交通行业的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的实施,全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重点水路交通建设,承担全省水路交通运政、港政、航道、水上安全和船舶工业等行业管理职能。